1月22日,太原租车网小编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拟定了《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担保暂行规则》。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发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
山西交警保管事端车辆不得超越30日
各方补偿权力人均提出书面请求放行事端车辆的;补偿权力人与补偿义务人为同一人的;补偿义务人足额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担保合同的;保管期限届满,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帮忙扣押的法律文书的,有以上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保管事端车辆;现已保管的,应当当即解除,并在3日(“3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收取保管的事端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路途交通事端确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补偿协议的,有补偿职责的当事人应当供给有用担保;未供给有用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暂时保管有补偿职责的事端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端车辆的期限从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作出之日起核算。保管事端车辆不超越30日。一方当事人请求复核或案情杂乱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可是延伸期限不得超越30日。